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2民初818号
原告:***,男,生于1949年6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斌,四川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强,四川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大道南段161号。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大勇,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方经通知后未按规定预缴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经通知后未按规定预缴诉讼费,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同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魏佳虹
书 记 员 廖涛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