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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汉源县交通运输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民终3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迎宾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案涉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源县交通运输局,单位地址:汉源县富林镇富林大道一段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局机关党委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时,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子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生于1969年7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上诉人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汉源县交通运输局、原审第三人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2020)川1823民初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法院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2020)川1823民初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文 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