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民终6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太和大道南段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210495797。 法定代表人:**时,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奕欧,上海海华永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台县梓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台县。 上诉人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20)川0722民初4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20)川0722民初40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70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伍 静 审判员 *** 审判员 罗 琴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郧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