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24执恢3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盐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凤池街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3205553143R。
法定代表人:何加培,总经理。
被执行人:绵阳科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699199892T。
法定代表人:武钧,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省盐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绵阳科睿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绵阳科睿机械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为其破产管理人,四川省盐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已在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处申报债权,本院已依法向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送达法律文书,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盐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应收款455734.1元至本院案款账户。因该应收款现暂时无法发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川0724执恢318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清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