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川0723民初133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2年1月29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8日,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20日,住四川省盐亭县,系盐亭县凤灵街道城东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四川省盐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凤池街92号。
法定代表人:何加培。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盐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盐亭建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盐亭建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提交盐亭县云溪镇弥江路325号”水榭阳光”项目工程的工程竣工报告并申请工程竣工验收;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移交盐亭县云溪镇弥江路325号”水榭阳光”项目工程的资料和办理房屋移交手续;3.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配合原告对盐亭县云溪镇弥江路325号”水榭阳光”项目工程进行竣工验收;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盐亭县弥江路325号”水榭阳光”项目工程(以下简称案涉项目工程)是原告胥志明以”盐亭县云溪镇弥江路325号业主委员会”的名义申报并经盐亭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2015年3月16日,原告***以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与被告盐亭建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1月18日,以盐亭建安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取得案涉项目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015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涉项目工程由被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2015年11月19日,案涉项目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合格;2016年2月1日,案涉项目工程进行初验,发现一些需要整改的情况。2017年6月27日,盐亭县消防大队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2017年11月7日,盐亭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出具《情况说明》载明:盐亭县弥江路325号”水榭阳光”项目至今没有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相关规定,2018年2月5日,原告胥志明向盐亭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质检站报告”请求对盐亭县云溪镇弥江路325号‘水榭阳光’项目进行竣工综合验收”,盐亭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质检站接到报告后,多次通知二被告准备资料和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是,二被告拒不移交资料和配合进行竣工验收工作,以致于案涉项目工程至今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称,案涉项目工程于2016年2月1日经原告和其他几大责任主体初验后,我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并于2016年3月6日申请竣工验收,但原告以各种理由不进行竣工验收,导致回迁户和真实的买房户到县规建局和县政府多次上访,后于2016年11月24日经业主代表(还房户和买房户)、监理方、甲方代表(原告请的现场负责人)、施工方、质检站、设计方、地勘方验收后,形成了竣工验收报告,结论为合格,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但设计方、地勘方未盖章,未盖章的原因是由于原告未支付设计、地勘的费用,这就导致了后面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和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申报表上未盖章,真实的买房户和还房户已入住。关于工程资料,我们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资料做的是一式三份,原告一份,被告一份,监理一份,此资料做好后就交与原告。现在在执行阶段,执行局也要求我们将资料交与执行局,由于原告***欠被告***大量工程款,被告***不可能将资料交给原告***。1.案涉项目已被法院查封并在执行过程中,虽然理论上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办理房屋移交手续问题,但应待法院执行终结后尚有剩余财产时才能够实际办理移交手续,因此,在法院执行终结前,原告***不享有请求被告***办理房屋移交手续的权利。2.原告虽属实际投资人,但对外唯一合法主体是业主委员会,且业主委员会已就案涉项目工程组织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了验收。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盐亭建安公司(缺席)无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盐亭县***325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即盐亭县云溪镇弥江路325号28户棚户区改造工程,亦即后命名的”水榭阳光”项目工程系同一个工程(以下简称案涉项目工程)。2014年7月2日,盐亭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以文件(盐规建〔2014〕362号)就案涉项目工程的片区棚改项目方案请示县人民政府,并载明:案涉项目工程占地面积620㎡,拆迁户数28户,拆迁面积2207㎡(其中住宅1866㎡,商业341㎡)。2015年5月11日,盐亭县发展和改革局以文件(盐发改〔2015〕95号)就案涉项目工程立项向盐亭县云溪镇人民政府复函,载明:项目名称盐亭县云溪镇弥江路325号28户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业主为云溪镇弥江路325号联建业主委员会;……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2015年3月16日,盐亭县云溪镇弥江路325号联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四川省盐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就案涉项目工程施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发包人处加盖有盐亭县云溪镇弥江路325号业主委员会印章,代表人处有原告***签名,承包人处加盖有被告四川省盐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处有何加培签名。2015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又就案涉项目工程签订一份工期等内容不完全相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该合同上发包人处有原告***签名捺印,承包人处有被告***签名捺印。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冯继平均认可2015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实际施工中,双方也是按这个合同实施的;被告***称,原告没有履行他的义务,不支付工程款,有意不进行竣工验收,才导致了诉讼。2015年9月6日,案涉项目工程取得盐亭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制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盐建规地字第〔2015〕22号)载明:用地单位为盐亭县云溪镇弥江路325号业主委员会;用地项目名称为盐亭县云溪镇弥江路325号28户棚户区改造工程(水榭阳光)……。2016年1月18日,案涉项目工程取得盐亭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制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2016-2)载明:建设单位为盐亭县云溪镇弥江路325号业主委员会(***);工程名称为水榭阳光;……。2016年11月17日,盐亭县云溪镇弥江路325号业主委员会取得盐亭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制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盐城规竣〔2016〕17号)。2017年6月27日,案涉项目工程取得盐亭县公安消防大队制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盐公消竣备字〔2017〕第0005号)。2017年11月7日,盐亭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行政审批股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案涉项目工程至今没有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庭审中,经被告***举证查明,原告***系案涉项目工程实际投资人,因其欠付案涉项目工程款,四川省盐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和***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不服本院(2016)川0723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上诉至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7民终2081号民事判决,终审判决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2月11日,本院(2017)川0723执31号已受理***的强制执行申请,现本院执行局正在强制执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7民终2081号民事判决;盐亭县云溪镇弥江路325号业主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4月,业主**、***、***、***、**、**已经入住。
另查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7民终208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案涉项目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关于案涉项目工程未竣工验收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再查明,因行政区划调整,包括盐亭县弥江路325号等地在内的盐亭县云溪镇部分地区已划归新成立的盐亭县风灵街道办事处管辖,该办事处辖盐亭县风灵街道东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证实,现案涉项目工程所在业主委员会负责人为**,业委会成员为衡南斌、龚从树、***等三人。该居民委员会还证实,盐亭县云溪镇弥江325号28户棚户区改造工程中的28户户主分别为***、***、***、***、**、**、***、***、***、***、***、***、**、**、**、何欢、***、**、曾去秀、**、***、**、***、**、***、***、***、***等28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盐亭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文件(盐规建〔2014〕362号)、盐亭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盐发改〔2015〕95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2016-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盐城规竣〔2016〕17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盐公消竣备字〔2017〕第0005号)、盐亭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行政审批股出具《情况说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盐建规地字第〔2015〕22号)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胥志明虽是案涉项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其仅是案涉项目工程28户中的一户,案涉项目工程从片区棚改项目方案、立项、施工许可、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等均系以该项目业委会名义进行,原告起诉状亦认可案涉项目工程系以业委会名义申报,因此仅其个人无权要求被告***提交案涉项目工程竣工报告并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无权要求向其移交案涉项目工程资料、无权要求二被告配合其对案涉项目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其理由是:案涉项目工程涉及盐亭县云溪镇弥江325号28户棚户区改造户及在案涉项目工程购买房屋的新住户的共同利益,原告仅是案涉项目工程其中一户,未经其他棚户区改造户和购买房屋的新住户的共同授权,原告无权代表该具有共同利益的集体行使诉权。
其二,因原告***欠付案涉项目工程款,被告***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7民终2081号民事判决,且该执行案件正在强制执行中,据该终审判决,原告***欠付被告***工程款在先,且按照原告***自己提供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规范,原告***也未达到要求被告***进行竣工验收的条件,因此,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于”案涉项目已被法院查封并在执行过程中,虽然理论上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办理房屋移交手续问题,但应待法院执行终结后尚有剩余财产时才能够实际办理移交手续,因此,在法院执行终结前,原告***不享有请求被告***办理房屋移交手续的权利”的抗辩理由,属于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本院予以采信。故对原告***关于要求本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胥志明办理房屋移交手续的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胥志明的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胥志明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进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