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92执946号

移送执行单位: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被执行人:绵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091976212。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被执行人绵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支付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绵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朝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宗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