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4民初1040号
原告:***,男,195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仲先,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蓉,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绵兴东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091976212。
法定代表人:王小明,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绵兴东路(市政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205401385D。
法定代表人:樊军,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乐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MA624C3386。
法定代表人:樊军,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绵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乐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付传捷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向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