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绵阳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726执38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绵阳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民再5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绵阳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等144230.7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十条、第二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绵阳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144230.78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