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28执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出生。
被执行人:云南***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书,总经理。
被执行人:饶军,男,1974年出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筑工程有限公司、饶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的(2020)云0428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被告云南***筑工程有限公司、饶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尚欠原告***劳务费48739元。因被执行人云南***筑工程有限公司、饶军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云南***筑工程有限公司、饶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饶军于2021年2月10日履行10000元、于2021年6月25日履行10000元,余款28739元尚未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云南***筑工程有限公司、饶军的证券、银行存款和车辆、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云南***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无实际执行价值。被执行人饶军名下无证券、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无实际执行价值。其名下登记有云F×××××、FRF333车辆,本院已另案查封,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上述车辆。被执行人云南***筑工程有限公司、饶军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云南***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文书、饶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已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和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云南***筑工程有限公司、饶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建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陶琨
书记员何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