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银河建设有限公司

中安银河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洋房地产(三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82民初2950号 原告:中安银河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解放道**颖丽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洋房地产(三河)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汉王路西侧、亿丰大街南侧天洋城商业楼**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中安银河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洋房地产(三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中安银河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安银河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16元,由原告中安银河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