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82民初2950号
原告:中安银河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解放道**颖丽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洋房地产(三河)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汉王路西侧、亿丰大街南侧天洋城商业楼**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中安银河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洋房地产(三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中安银河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安银河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16元,由原告中安银河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