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民初747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勐(特别授权),山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安银河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安银河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安银河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安银河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5元,减半收取5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