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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济某某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安银河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民初747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勐(特别授权),山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安银河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安银河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安银河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安银河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5元,减半收取5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