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遂宁市中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0681号
原告:遂宁市中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清平街遂京大厦东楼3-4,5-2。
法定代表人:邓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袁,北京德和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5层B512。
法定代表人:武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保亮,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遂宁市中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宁中力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遂宁中力公司诉称:2018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负责34#公共租赁住房等6项项目的钢结构安装,项目名称为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槐房村和新宫村1404-657、659、1401-607地块二类居住及基础教育用地(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且原告与被告就涉案工程进行了最终结算,结算金额为1 635 801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未付清,至起诉时,被告尚欠付原告工程款105
801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5 801元、违约金5000元及逾期利息等。
北京城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发生争议时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故本案管辖法院应系双方协议约定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等,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与执行。故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不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等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本案中,遂宁中力公司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并提交了其与北京城建公司签订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属于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因涉案工程在北京市丰台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北京城建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城建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城建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聂 然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王吟元
书  记  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