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京沧诚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19882号
原告:北京京沧诚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东店村大东工业区4号。
法定代表人:多金林。
被告:北京城建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5层B512。
法定代表人:武兵。
原告北京京沧诚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京沧诚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京沧诚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克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尚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