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鑫龙建材租赁中心、北京城建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5民初5903号
原告:沧州鑫龙建材租赁中心,住所地:河北省沧州献县。
投资人:王鹤。
被告:北京城建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武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鑫龙建材租赁中心诉被告北京城建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鑫龙建材租赁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沈沧州鑫龙建材租赁中心承担。
审 判 长  沈大海
审 判 员  赵天齐
人民陪审员  郭忠武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寇凌华
书 记 员  林志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