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2089号
原告:北京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亚新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北京银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5层B51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北京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对北京城建精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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