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华益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黄山市华益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022执4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华益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九龙工业园博林二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48943076K(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永跃,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城镇育才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50049693(组织机构代码14500496-9)。
法定代表人:齐明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华益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华益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支付塔吊租金4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10月27日起计息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3875元、申请执行费6350元。但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文韵路10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2013-0101519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象国用2013第0173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育才路12、14、16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2013-010431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象国用2013第04836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