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化天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泊头市鑫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燕化天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燕化天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81民初1358号
原告:泊头市鑫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燕化天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27681-X。住所: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燕化天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泊头市鑫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767元,减半收取计388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