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解除财产保全用)
(2023)陕0881民初2464号之一
原告:黑龙江省冠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兰西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神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黑龙江冠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2023)陕0881执保1006号执行裁定书中将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案现以驳回原告的起诉结案并已生效。本院依职权解除对保全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已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