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1619号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风街道双泉路1号04号楼三层301-311房间(建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双泉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新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彭 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