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化天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1617号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风街道双泉路1号04号楼三层301-311房间(建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双泉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新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彭 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