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化天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海南X公司;北京X公司;海南国盛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1民初12888号 原告:海南X公司。 被告:北京X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X公司与被告北京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为:已和被告协商解决完毕,被告已于2023年8月18日支付我方货款447648.5元,于2023年8月23日支付我方货款159846.03元。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X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