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4民初1844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18日出生,满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大谭街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大***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90号广荣大厦23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第三人:***,男,195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与被告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大***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将诉讼请求降低为1万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76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7575元,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