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4民初1844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18日出生,满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大谭街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大***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90号广荣大厦23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第三人:***,男,195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与被告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大***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将诉讼请求降低为1万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76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7575元,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