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4民初1094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
被告: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大谭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32764954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应予退还5元。
审 判 长 车 延 滔
人民陪审员 邵 惠 涛
人民陪审员 陈 淑 琴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 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