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4民初1848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告: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大谭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32764954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新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达 书 记 员 霍 艳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