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4民初1735号 原告:***,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大谭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32764954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