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4民初1735号
原告:***,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大谭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32764954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