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2民初4273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大谭街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