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2民初4273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大谭街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