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4民初1466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大谭街道*****186号,公民身份号码×××5332。
被告: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大谭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32764954K。
法定代表人:***。
被告:顺天海川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向明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82467915T。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顺天海川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车 延 滔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