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大明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肥大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21执保190号 申请人:***,女,194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申请人:***,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申请人:合肥大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新产业园振兴路6号厂房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622202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合肥大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皖A×××××”号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并已提供常勇所有的“皖C×××××”号小型轿车一辆及***所有的“皖C×××××”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合肥大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皖A×××××”号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扣押期间交由怀远县安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看管; 二、查封常勇所有的“皖C×××××”号小型轿车一辆及***所有的“皖C×××××”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分别交由常勇、***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 以上动产扣押、查封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