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终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开源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段友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明红,临沂兰山长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戚建光,男,197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莹,山东鸿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连选,男,1959年10月21日生,汉族,项目经理,住临沂市。
上诉人临沂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戚建光、崔连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1302民初19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以估算值认定劳务费数额,不符合各方当事人《关于泰享花园沿街商住楼钢筋班组工程款拨付的决定》中的意思表示,且关于申请审计的举证责任责任分配不当,导致拖欠劳务费数额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1302民初199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临沂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8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国栋
审判员 王海涛
审判员 李大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