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临沂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开源路**/div>
法定代表人:段友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博兴,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七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七彩泰安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七彩泰安分公司请求事项:1.依法撤销临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临仲裁字第309号裁决,并由临沂仲裁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决;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临沂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7月12日开庭。但仲裁庭审时仲裁员刘伟、刘浩、余绍宏三人中仅有两人出庭仲裁,仲裁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另一事实是,仲裁前被申请人曾在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1302民初7910号案件庭审中,明确认可双方的合同关系并承认尚欠申请人部分工程款未付,因在仲裁庭审时该案件尚未做出判决,故申请人庭审时无法提交该证据。虽然如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也足以证明申请人已经实际施工完毕,被申请人在仲裁庭审时完全否认申请人施工的质证意见与(2019)鲁1302民初7910号判决认定的事实不符,明显是被申请人作了虚假称述。此外,申请人在收到上述判决后向临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该判决书及申请人实际施工证据,仲裁员对该组证据未安排质证,也未在仲裁裁决中对该组证据作任何说明径行做出裁决,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向贵院申请撤销(2019)临仲裁字第309号裁决,请求贵院予以准许,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东亚公司辩称:申请人纯属无理申请撤销,其请求和理由不但与事实不符,且依法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理由分述如下:首先,仲裁庭审时,仲裁员刘伟、刘浩、余绍宏三人均出庭进行了仲裁审理。仲裁程序完全合法。申请人声称二人出庭纯属捏造。其次,申请人根本未履行与被申请人所签施工合同,导致发包方与被申请人解除承包合同后又发包给他人并施工完毕。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无事实依据,仲裁驳回其请求完全正确。
经审查查明:2014年4月25日,七彩泰安分公司与东亚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书一份。双方约定,由七彩泰安分公司负责临沂市万福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柳青河东路以西书圣路以南的1-1#、2#、4#、5#、2-2#、3#、4#楼外墙水包水工程。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约定,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纠纷,依法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双方因合同是否履行及工程款应否支付问题发生争议,七彩泰安分公司于2018年7月9日以东亚公司为被告诉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该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应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决,故以该院(2018)鲁1302民初123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七彩泰安分公司的起诉。七彩泰安分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1月5日作出(2018)鲁13民终9994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七彩泰安分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临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为:1.裁决东亚公司支付七彩泰安分公司工程款91万元并支付利息(以91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到裁决生效之日止);2.仲裁费由东亚公司承担。
临沂仲裁委员会受理后,指定首席仲裁员刘伟与仲裁员刘浩、余绍宏组成仲裁庭,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组庭、开庭通知书及相关应诉材料。双方当事人均按照仲裁庭通知的时间、地点、地点参加仲裁庭2019年7月12日的开庭审理裁庭审中对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程序亦未提出异议。
临沂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9)临仲裁字第309号裁决,以七彩泰安分公司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其仲裁请求无事实依据为由,裁决:驳回山东七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的仲裁请求。仲裁费11232元,由山东七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负担。该裁决书于2019年8月15日送达七彩泰安分公司。七彩泰安分公司遂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
另查明,东亚公司因与七彩泰安分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8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七彩泰安分公司的查封、冻结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法院判令七彩泰安分公司赔偿其损失10万元。该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鲁1302民初7910号民事判决书,以不能认定七彩泰安分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东亚公司要求七彩泰安分公司承担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理由不当,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东亚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在另查明事实部分认定,东亚公司承认尚欠七彩泰安分公司部分工程款未付。东亚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2019)鲁13民终7615号案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依照该条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提交证据证明裁决具有上述法定情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申请人七彩泰安分公司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仲裁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申请人以仲裁员未全部参加庭审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能否成立的问题。仲裁庭在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及相关的应诉材料。双方当事人按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地点、地点参加了仲裁庭审对仲裁程序提出异议。故对申请人该事由,因无证据支持且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仲裁裁决证据的问题。仲裁庭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对事实作出认定,据此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支持或不支持的裁决,属于仲裁庭审理案件的范畴。七彩泰安分公司在仲裁审理中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仲裁庭依法裁决并无不当。七彩泰安分公司关于仲裁庭对证据是否采信的事由属于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应当撤销裁决的事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其该项申请事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山东七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申请撤销(2019)临仲裁字第309号裁决的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七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七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万法宝
审 判 员 姚玉蕊
人民陪审员 李 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