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东平花木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泉信用社申请执行***、安阳市东平花木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来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泉信用社申请执行***、安阳市东平花木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来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18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317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泉信用社。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东平花木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李来有,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泉信用社申请执行***、安阳市东平花木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来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安阳市东平花木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来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群伟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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