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东平花木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市创辉商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506执4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阳市创辉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阳市东平花木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安阳市鲁蕾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郭玉芳。
被执行人孙新荣。
被执行人郭玉龙。
本院在执行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市创辉商贸有限公司、安阳市东平花木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鲁蕾贸易有限公司、郭玉芳、孙新荣、郭玉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郭天顺、孙新荣名下位于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的一处宅基地及所建全部房产。
二、被执行人郭天顺、孙新荣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毛俊国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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