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东平花木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安阳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桥支行与安阳市添艺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东平花木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503民初2428号
原告:河南安阳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桥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洹北办事处胜利路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872216968C(1-1)。
负责人:吴震勇,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瑞英,女,该支行工作人员,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晨杰,男,该支行工作人员,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安阳市添艺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北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玉彬。
被告:安阳市东平花木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东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79438013P(2-4)。
法定代表人:李来有,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李玉彬,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被告:李来有,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被告:李超斌,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被告:李红霞,女,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河南安阳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桥支行(以下简称相州银行安阳桥支行)与被告安阳市添艺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添艺园林公司)、安阳市东平花木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平园林公司)、李玉彬、李来有、李超斌、李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相州银行安阳桥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瑞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添艺园林公司、东平园林公司、李玉彬、李来有、李超斌、李红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相州银行安阳桥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安阳市添艺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60万元及利息、罚息;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安阳市东平花木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玉彬、李来有、李超斌、李红霞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添艺园林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在原告处办理保证贷款肆佰陆拾万元整,期限一年,利率10.26‰,并由东平园林公司、李来有、李玉彬、李超斌、李红霞作连带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于2018年9月27日到期,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理由至今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申请诉讼。
被告添艺园林公司缺席未答辩。
被告东平园林公司缺席未答辩。
被告李玉彬缺席未答辩。
被告李来有缺席未答辩。
被告李超斌缺席未答辩。
被告李红霞缺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经改制成为河南安阳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桥支行。2017年9月27日,添艺园林公司作为借款人与相州银行安阳桥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相州银行安阳桥支行借款46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苗木,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止,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月利率10.26‰,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同日,东平园林公司、李玉彬、李来有、李超斌、李红霞作为保证人,与相州银行安阳桥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合同签订后,相州银行安阳桥支行按照约定发放贷款,添艺园林公司至今支付利息3.49元,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尚欠相州银行安阳桥支行贷款本金46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
以上事实,有相州银行安阳桥支行提供的借款借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出账凭证、被告的身份信息,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相州银行安阳桥支行与被告添艺园林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相州银行安阳桥支行与被告东平园林公司、李玉彬、李来有、李超斌、李红霞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保护。被告添艺园林公司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相州银行安阳桥支行要求被告添艺园林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并扣除其已支的利息3.49元。被告东平园林公司、李玉彬、李来有、李超斌、李红霞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添艺园林公司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阳市添艺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安阳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桥支行借款本金4,6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从2017年9月27日起计算、罚息从2018年9月28日起计算,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扣除被告安阳市添艺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的利息3.49元);
二、被告安阳市东平花木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玉彬、李来有、李超斌、李红霞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阳市添艺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00元,由被告安阳市添艺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东平花木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玉彬、李来有、李超斌、李红霞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 涛
人民陪审员  司伟忠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钱鑫垚
书记员许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