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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三河市圣凯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1082民初734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被告:三河市圣凯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14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096618103K。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三河市圣凯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钟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