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1082民初734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被告:三河市圣凯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14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096618103K。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三河市圣凯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钟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