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民终22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河市圣凯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09661810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三河市圣凯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2民初9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私下调解为由于2020年0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74元,减半收取98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