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82民初9669号
原告:三河市圣凯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09661810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河市圣凯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三河市圣凯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三河市圣凯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