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82民初5576号
原告:北京金华恒通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1701-1703室华腾北搪集中办公区17677。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三河市圣凯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146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原告北京金华恒通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三河市圣凯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金华恒通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华恒通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7元,由原告北京金华恒通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