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82民初8463号
原告:***,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三河市圣凯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县。
原告***与被告三河市圣凯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