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冀1082民初4078号
原告:三河市再回首汽车养护服务部,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金山岭汽配城内八排634号。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女,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圣凯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146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三河市。
原告三河市再回首汽车养护服务部与被告三河市圣凯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三河市再回首汽车养护服务部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修理费48497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自2017年2月起,被告公司车辆陆续到原告经营的汽修厂修理,原告为被告出具报价后开收据,被告提车时由司机签字确认,车辆维修费一直未给付原告。其中2017年共欠原告修理费53695元,给付9000元,尚欠44695元。2018年共欠修理费13802元,给付10000元,尚欠3802元,上述两项共计欠原告修理费48497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三河市圣凯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三河市再回首汽车养护服务部车辆修理费48497元,原告三河市再回首汽车养护服务部放弃8497元,被告三河市圣凯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前支付40000元(支付至银行卡:开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三河市燕郊支行,卡号:62×××74)。
二:如果被告三河市圣凯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全部支付40000元,被告三河市圣凯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需要再另行支付原告放弃的8497元,共计48497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三: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506元,由原告三河市再回首汽车养护服务部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