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黄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新乡市黄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6民初542号 原告:***,女,汉族,1970年6月27日生,住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10月19日生,住新乡市。 被告:新乡市黄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自由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新乡市黄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