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6民初542号
原告:***,女,汉族,1970年6月27日生,住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10月19日生,住新乡市。
被告:新乡市黄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自由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新乡市黄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