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黄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黄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民申18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乡市黄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自由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4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再审申请人新乡市黄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7民终4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海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为“根据原告已经重新花费巨款打了新井的事实情况,可以推测原井确实存在重大瑕疵,已经不能正常使用。”该认定是错误的。一、《补充协议(二)》对主合同条款进行了大幅度变更,出现这种霸王条款的原因是申请人在被申请人长期、无端、强行扣押打井设备,造成设备不能使用,工人停工、其他工程无法履约,数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被胁迫签订的,不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签订属无效民事行为。二、申请人自2013年5月份将供水井交付被申请人使用,2017年8月被申请人以该井无法正常使用为由将申请人诉至法院,之后又主动撤诉。申请人依约维修供水井的过程中,发现出沙是由于被申请人自行购买的止回阀失效造成,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更换止回阀后出沙就正常了,这一情节表明申请人已履行了维修义务。2018年4月被申请人又以同一理由再次起诉,请求退还全部工程款并赔偿损失没有道理,所称新打一眼温泉井花费60多万元没有依据。三、原审判决酌定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20万元有失公正。被申请人直至2018年10月份仍在使用原井取水,申请人提交《河南省矿产资源税取用水量核定书》、***与新乡市科地凿井工程处签订的《合同》等证据为证。即便是依【补充协议(二)】约定,也已超过该协议的五年保修期。申请人为打原井已亏损8万余元,该合同的受益人是被申请人,申请人才是真正遭受损失方。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提起再审申请。
***发表意见称,一、2017年6月井不能正常使用后,申请人不给维修,不得已我才去起诉;之后经过调解黄海公司才同意去维修,因此我撤诉。后来申请人称设备损失较大,不愿意维修,我重新起诉要求赔偿损失。2017年10月份我开始打新井,《河南省矿产资源税取用水量核定书》显示仍是原井是因为水利局还没有给我变更手续,因此把旧水表安在新井上使用。我已经打过新井了,怎么会再使用废井。二、【补充协议(二)】是因为井的质量有问题,导致井的使用年限变短,由双方协商达成,申请人称是霸王条款没有依据。一、二审判决是公平公正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二)】是否属无效民事行为。黄海公司称【补充协议(二)】是被胁迫签订的,既未提供证据证明,也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变更或撤销,故其关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二)】属无效民事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黄海公司是否已履行维修义务。***在一审中提供的录音证据内容及黄海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提供的录音证据内容显示***要求黄海公司维修,黄海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了维修义务;***确实重新打了一眼新井,***与新乡市科地凿井工程处签订的《合同》及履行情况能够证明打新井需要花费60多万元。一审法院根据***已经重新花费巨款打了新井的事实情况,推测原井确实存在重大瑕疵,已经不能正常使用,并无不当。(三)关于原审判决酌定黄海公司赔偿***20万元是否有失公正。双方是2013年8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于2017年即要求黄海公司维修,在协议约定的保修期内,黄海公司称已超过五年的保修期,理由不能成立。双方协议约定维修达不到标准,免费重打新井或者退还全部工程款;原审判决根据地下地质条件不确定、施工方施工风险较大、***已经打了新井、综合双方在打井时的实际投入、***使用原井的时间以及黄海公司表示不再维修等实际情况,酌定黄海公司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符合本案实际,不存在显失公正的情形。黄海公司称***仍在使用原井,提交《河南省矿产资源税取用水量核定书》证明;***称因水利局还没有变更新井的手续,因此把原井水表安在新井上使用,不可能仍使用废井;本院认为仅凭黄海公司提交的《河南省矿产资源税取用水量核定书》不足以证明***仍在使用原井,黄海公司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综上所述,黄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乡市黄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露
书记员武雅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