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6民初4197号
原告:***,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善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街道办事处朱家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街朱家铺村。
负责人:***。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街李集大道。
负责人:**。
第三人:武汉市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交通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黄陂区***街道办事处朱家铺村村民委员会、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武汉市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并于当日通知原告***在接到诉讼费缴纳通知次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33643元。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饶 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