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群英与湖北建星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武汉市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7民初1576号
原告:*群英,女,194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湖北建星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市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李集镇交通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群英与被告湖北建星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武汉市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群英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群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群英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81元,由原告*群英负担。
审判员程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倪妞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