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明化工有限公司

5209江苏天明化工有限公司与*传道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830民初5209号
原告:江苏天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传道,男,52岁,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盱眙县。
原告江苏天明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传道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天明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明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明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2元,减半收取19***元,由原告江苏天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殷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