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624执12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便河北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732733357B。
法定代表人:贾光勤,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九康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涌泉工业园农产品精深加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7220983100。
法定代表人:杨萍,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九康粮油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624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九康粮油有限公司在南漳县九集镇木林村有一宗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南漳国用【2016】第240号)遗失补发、他项权证号:南漳他项(2016)第04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湖北九康粮油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漳县九集镇木林村的一宗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南漳国用【2016】第240号)遗失补发、他项权证号:南漳他项(2016)第040号。
二、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租借等。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2023年3月24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吴 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