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鄂06民监10号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统领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及朱开平、南漳县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的(2017)鄂0624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湖北统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于2018年1月30日撤回上诉。后湖北统领公司又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2018)鄂06民申5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2018)鄂06民再5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再审民事判决书程序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彭云飞
审判员 刘雯莉
审判员 黄 丽
书记员 姜竞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