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县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漳县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南漳县银谷谷业有限责任公司、敖立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624执3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便河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732733357B。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漳县银谷谷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漳县武安镇东关街南宜路。组织机构代码:76744454-7。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59年2月2日,汉族,住南漳县。
南漳县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南漳县银谷谷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鄂0624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报告财产及财产变动情况。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工商注册信息、车辆、有价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了查询。
上述查询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