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瑞消防有限公司

广西华瑞消防有限公司与广西贵港市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802民初1158号
原告:广西华瑞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19号5栋2单元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71142762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
被告:广西贵港市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建设西路延段与达开路交汇处西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669738808X。
法定代表人:何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正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华瑞消防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贵港市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涉案合同已约定解除,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涉案合同已约定解除,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华瑞消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广西华瑞消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