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青执字第24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瑞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古城路11号办公楼二楼2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玉圣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长湖路12号盛华苑商场1至3楼。
法定代表人范双元,总经理。
广西华瑞消防有限公司与广西玉圣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广西玉圣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