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民初267号
原告:广西金百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东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1342065B。
法定代表人:朱以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山,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彬儒,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华瑞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19号5栋2单元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711427625B。
法定代表人:温丹华。
原告广西金百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华瑞消防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广西金百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广西金百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金百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广西金百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443元由本院按规定退回原告广西金百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尹 胜
人民陪审员 周 萍
人民陪审员 施雪芬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莉莉
附法律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撤诉或者不准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